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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武生、黄武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武生,黄武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811-号申请执行人黄武生等十人。委托代理人潘料民,法律工作者,平果县马头镇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黄武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本院立案执行黄武生等十人申请黄武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武刀应支付申请人黄武生等十人案款261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综述,被执行人黄武刀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平法执字第0081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武生等十人与被执行人黄武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方华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