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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众力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众力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5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众力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桃源路笋岗仓库办公大楼212房。法定代表人:陈忠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松,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姚建辉,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众力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力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物流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众力一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割裂历史成因导致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所谓违章建筑的事实,不是众力一公司的违建行为过错,而是深业物流公司兴建深业物流大厦时吃掉了容积率。二、把多重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单一的租赁法律关系是导致错判的关键。深业物流公司在租赁协议中承诺,无论政府何种原因将其拆除,深业物流公司均全额承担众力一公司的出资。三、只认拒交租金事实不论过错原因明显违反法理。富宝楼被政府认定为违章建筑且被强拆三分之一后,深业物流公司仍然坚持众力一公司按原来的面积金额支付租金,协商不能后众力一公司才拒绝支付租金。四、本案的程序违法。五、本案法律逻辑混乱。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与《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补充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其合法有效正确。众力一公司在未与深业物流公司协商一致情况下于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期间共16个月未向深业物流公司缴纳租金构成违约,原审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并无不当。至于合同约定的关于众力一公司的投资补偿问题,因众力一公司未在本案中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依据案件查明的事实,考虑到涉案地块上深业物流大厦的建设及拆除情况对“富宝楼”经营的不利影响,酌情免除众力一公司六个月的租金653820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众力一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众力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众力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湘燕审 判 员  林修凯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