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余姚市宇航物资有限公司、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宇航物资有限公司,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谷秀龙,孙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朱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宇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张新娥,职务不详。被执行人: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法定代表人:谷秀华,职务不详。被执行人:谷秀龙,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孙秋珍,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宇航物资有限公司、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谷秀龙、孙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6654156.1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天津法院首轮查封,现难以处理;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352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