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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崔真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真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116号原告:崔真真,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阳信县。委托代理人:吕建栋,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号。负责人:董国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艳彩,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真真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16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中财保济南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原告车辆的投保情况以该公司出具的保单原件为准。在核实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属于该公司保险责任的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损失,应当扣除三者车辆交强险、商业险赔偿份额后依法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予承担。案件事实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12时15分,崔真真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沿海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路大桥南侧时与前方顺行的一辆半挂车追尾,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前方车辆逃逸。该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处理,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崔真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前方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崔真真驾驶的苏K×××××号车的登记车主系张军荣,实际车主系原告崔真真。提交车辆行驶证、买卖协议在案佐证。该车在被告中财保济南分公司投有车辆损失险一份,理赔限额为196996.8元,并投有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5年10月29日0时至2016年10月28日24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予以确认的原告损失有:1.车辆损失37658元(被告中财保济南分公司对原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我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重新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2.原鉴定费1350元(依据鉴定费票据确认);3.拖车费500元(依据拖车费票据确认)。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崔真真驾驶其所有的苏K×××××号车发生交通事故,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原告主张其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事故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现场勘查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39508元,应由被告中财保济南分公司在苏K×××××号车所投车辆损失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崔真真39508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告中财保济南分公司对超出责任比例赔付的部分,在履行赔付义务后,依法享有代为求偿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苏K×××××号车所投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崔真真各项损失39508元。二、对超出责任比例赔付的部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赔付原告后,享有追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崔真真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元,由原告崔真真承担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承担395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