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仝路服饰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元,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仝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异12号异议人(案外人),张兴元,男,195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申请人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被申请人上海仝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六滧河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平。本院在执行(2015)崇执保字第188号申请人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上海仝路服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张兴元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仝路服饰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向化派出所的面料布的查封。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欠条、向化派出所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查,本院并未查封上述布料,异议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异议人可凭所提供的相关依据自行至当地派出所协调解决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审 判 长 龚建烨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