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罗淑英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513号罪犯罗某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5日作出(2000)穗中法刑经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罗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1年6月13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9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执字第148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执字第12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长中刑执字第21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4日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39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20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罗某某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某某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旷学瑛审判员龙新国代理审判员廖雯娜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