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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恢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田中勤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田某某,男。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韩民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29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某某位于韩城市新城招商区锦绣佳园小区17号楼4单元4层西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评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田某某自行变卖查封房产,从变卖款中扣除房屋共有人孙品玲应得价款外支付申请执行人123000元。剩余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田某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韩民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