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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边硕源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硕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7刑初33号公诉机关定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硕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9月2日被定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定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由定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陶县看守所。定陶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硕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正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硕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边硕源经连清(另案处理)介绍,使用伪基站设备,该设备可不接入电信企业公共移动通信网络直接向移动通信用户手机终端发送短信。2015年8月15日至9月1日,被告人边硕源驾驶其所有的豫K×××××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使用该设备,冒用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8、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3名义向中国移动通信用户群发短信,并造成791759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被告人边硕源在上述犯罪过程中共获得违法所得10000元,案发后定陶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边硕源2500元,审理期间被告人边硕源亲属代为退交违法所得7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边硕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伪基站设备一套(短信群发机一台、苹果手机、红米手机各一部、诺基亚手机三部),书证被告人边硕源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活动轨迹截图照片、中国工商银行菏泽分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菏泽分行说明,青岛市无线电监测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菏泽市公安局电子数据鉴定实验室鉴定报告书、伪基站原理及检测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边硕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边硕源以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的形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边硕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退交全部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边硕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二、对被告人边硕源退交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清)。三、对随案移送的伪基站设备一套(短信群发机一台、苹果手机、红米手机各一部、诺基亚手机三部)、豫K×××××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敏峰审 判 员  王景安人民陪审员  董连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