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存有、陈武诉张天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有,陈武,张天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736号原告张存有,男,汉族。原告陈武,男,汉族。被告张天宝,男,汉族。原告张存有、陈武与被告张天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存有、陈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存有、陈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存有、陈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