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2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存有、陈武诉张天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有,陈武,张天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736号原告张存有,男,汉族。原告陈武,男,汉族。被告张天宝,男,汉族。原告张存有、陈武与被告张天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存有、陈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存有、陈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存有、陈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