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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9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庐山建筑工程公司与程友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庐山建筑工程公司,程友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91民初17号原告庐山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震,经理。被告程友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庐山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程友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庐山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庐山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庐山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33元,减半收取10666.50元,由原告庐山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审判长  江晓芹审判员  周和良审判员  喻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邬伟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