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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白银宁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彦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宁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宁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彦龙。申请人白银宁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彦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白民三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