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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民兴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燕、南京郁金香制衣有限公司、陈茂金、张恒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民兴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燕,南京郁金香制衣有限公司,陈茂金,张恒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800号申请人南京民兴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9号6层。法定代表人王梅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燕,南京民兴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燕,女,汉族,1977年10月8日生。被执行人南京郁金香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江宁区土桥镇。法定代表人刘陈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茂金,男,汉族,1949年11月7日生。被执行人张恒保,男,汉族,1976年12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南京民兴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燕、南京郁金香制衣有限公司、陈茂金、张恒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17775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郁金香制衣有限公司、陈燕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燕、张恒保、南京郁金香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陈燕、陈茂金、张恒保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南京郁金香制衣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江宁区土桥镇X街X号X幢、X幢、X幢、X幢、X幢房屋产权,上述房产有多家法院查封,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协调,交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等待拍卖完成后参与分配。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茂金银行存款54000元。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茂金名下苏A×××××号车,因两次拍卖均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现申请人自愿以第二次拍卖价格88000元接受该车,故本院依法裁定申请人以88000元受偿该车辆。本案目前执行到位142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燕、南京郁金香制衣有限公司、陈茂金、张恒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处置。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管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