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民终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马国云与韩晓梅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终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强文丽,伊犁州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邵宏,新疆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4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志坚审判员王琳审判员王英奇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孙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