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恢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新兰与被执行人邓显章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兰,邓显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432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兰,女,1959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井子镇永久村。被执行人邓显章,男,1944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井子镇永久村。申请执行人王新兰与被执行人邓显章房屋腾迁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作出(2002)扶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显章将居住原告王新兰的土平房二间、仓房及院落腾迁出,归原告王新兰使用。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6年4月11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县人民法院(2002)扶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长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