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小俊与邓秀琼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俊,邓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俊。被执行人邓秀琼。申请执行人王小俊与被执行人邓秀琼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营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小俊与邓秀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坐落于营山县朗池镇西月路上好佳苑A幢1号6楼1号的住房办理给王小俊私人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清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