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法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周武、龚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武,龚标,曾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法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周武被执行人龚标被执行人曾宪勇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周武;周武申请龚标、曾宪勇、曾宪勇、龚标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贵民一初字第43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龚标、曾宪勇、曾宪勇、龚标应支付申请人周武;周武案款46506.63元,承担执行费597.6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6506.6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龚标;曾宪勇;曾宪勇;龚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贵法执字第003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