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8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书昌与王志、何永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昌,王志,何永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017号原告张书昌被告王志被告何永杰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昌诉被告王志、何永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