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执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效政、华雷与邱树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效政,华雷,邱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2519号申请执行人徐效政,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华雷,个体户。被执行人邱树阳,个体户。原告徐效政、华雷与被告邱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1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邱树阳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徐效政、华雷人民币5000元,剩余798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期间如有一期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被告邱树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邱树阳所拥有的车牌照为苏H×××××车辆已被查封,未被实际控制,暂未处置。现已将被执行人邱树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邱树阳所拥有的车牌照为苏H×××××车辆已被查封,未被实际控制,暂未处置。现已将被执行人邱树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1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