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方敦与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敦,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14号原告:张方敦。委托代理人:刁可佳。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蒋形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术友,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微微,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方敦与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方敦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雪梅人民陪审员 胡 雪人民陪审员 刘生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佳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