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341号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献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乃志,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滑县,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然训,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郭珊,女,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郭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胜勤代理审判员 李志攀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