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2执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覃建豪与陈军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建豪,陈军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第75号申请执行人覃建豪。被执行人陈军莲。申请执行人覃建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军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军莲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军莲的银行存款24437.97元。除此外,现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陈军莲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322执第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陈扬军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