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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郑东海、邱福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东海,邱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郑东海。被执行人:邱福昌。申请执行人郑东海与被执行人邱福昌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昭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东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福昌在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邱福昌在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155元,且申请人已经领取案款,故该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5)昭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雄光审 判 员  罗宏才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