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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郑如红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90号罪犯郑如红。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1日作出(1999)沪铁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如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12月1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6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如红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3年6月因争吵不听劝止,动手打罪犯江德荣扣4分;于2015年5月因在夜间楼层值班期间睡觉,履职不到位扣2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夜值星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1年6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21.8分。2016年1月6日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如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9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