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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旭光与卢锡德、卢珍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旭光,卢锡德,卢珍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551号原告:徐旭光。委托代理人:陈新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锡德。被告:卢珍芳。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新敏、赵华航,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旭光为与被告卢锡德、卢珍芳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诉来法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6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旭光撤回对被告卢锡德、卢珍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青海人民陪审员  徐志林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