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李某某、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37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争,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邢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李某某、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艾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