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株洲浙南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浙南工贸有限公司,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3号申请执行人株洲浙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10号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孙国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493号。法定代表人覃永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株洲浙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结,现该案(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6年4月18日,因被执行人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以上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株洲浙南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株洲浙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