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梁廷荣、吴红梅与赵桂琴、张国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廷荣,吴红梅,赵桂琴,张国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1419号原告梁廷荣,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吴红梅,女,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江凌,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定伦,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桂琴,女,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宇,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国强,男,1974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周辉,重庆天亿(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廷荣、吴红梅诉被告赵桂琴、张国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廷荣、吴红梅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廷荣、吴红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廷荣、吴红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廷荣、吴红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