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利红诉被告赵守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783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晓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