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胥荣亮与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荣亮,蔡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175号原告胥荣亮。委托代理人陈昌洋,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蔡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胥荣亮诉被告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胥荣亮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荣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荣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胥荣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城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