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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9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胥荣亮与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荣亮,蔡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175号原告胥荣亮。委托代理人陈昌洋,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蔡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胥荣亮诉被告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胥荣亮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荣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荣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胥荣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城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