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7执247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程东松与陕西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327执247之1号申请执行人:程东松,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个体户,住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陕西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的存款4645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海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