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德云与文娟、徐祥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云,文娟,徐祥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957号原告王德云,男,佤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陈兴,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娟,女,汉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徐祥均,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王德云与被告文娟、徐祥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德云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请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我车辆修理费5900元;二、被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后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德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