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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刑更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孟凡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535号罪犯孟凡志。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五日作出(2011)莱阳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凡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烟刑执字第428号、(2015)烟刑执字第8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孟凡志不予假释;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2015年11月17日、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烟刑执字第1238号、(2015)烟刑执字第1746号、(2016)鲁06刑更2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孟凡志不予减刑。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10个月,已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释放。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孟凡志减刑释放,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孟凡志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孟凡志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已缴纳一万元,余一百二十四万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孟凡志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凡志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但其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元未缴纳,故本次减刑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凡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