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地号为0×××2号房屋由张某甲继承,张某乙协助张某甲办理过户手续。在执行中,因已向国土资源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已办理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国 强审判员 于 浩 志审判员 于 海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静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