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8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宋国成诉屯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屯留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成,屯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屯留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428行初1号原告宋国成,男,1970年6月29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屯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屯留县羿神东大街。法定代表人段保岗,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万来,屯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长。被告屯留县公安局,住所地屯留县府西街。法定代表人李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侯书堂,屯留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成诉被告屯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屯留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中,该案所涉行政赔偿一案,双方已和解处理,故��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国成承担25元。审 判 长 郭素玲代理审判员 王武生代理审判员 温路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