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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廉某、党某甲与被告党某乙、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党某甲,王某,党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366号原告廉某。原告党某甲。委托代理人梁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被告党某乙。法定代理人王某甲。本院受理原告廉某、党某甲诉被告王某、党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某、党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