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0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0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张邦业。委托代理人:李成飞、冉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工业园区经一路(灵溪镇温州家具产业区S1-3地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特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四色罗兰机R704-3B-LV印刷设备一台。2016年1月15日,温州凯泽印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29847178H,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温州家具产业区S1-3地块(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一楼),法定代表人:陈小燕]以9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放置在其厂房内的四色罗兰机R704-3B-LV印刷设备归买受人温州凯泽印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29847178H,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温州家具产业区S1-3地块(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一楼),法定代表人:陈小燕]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温州凯泽印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温州凯泽印业有限公司持本裁定书在两个月内自行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所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三、原对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查封同时一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池长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