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鑫昌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鑫昌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420号原告:马鞍山鑫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郑宗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涛涛,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曙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先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永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鑫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鑫昌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马鞍山鑫昌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