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29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来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来秀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9民初27号原告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频,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岢岚县。被告张来秀,男,汉族,岢岚县人,现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来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无法联系到被告张来秀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原告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文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