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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民辖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西安市第三织袜厂与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追偿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第三织袜厂,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辖终2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第三织袜厂,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康荣花。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负责人宋文杰,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上诉人西安市第三织袜厂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中中法商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在受理上述当事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市第三织袜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西安市第三织袜厂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晋中中法民破字第4-1号、第4-9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指定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本案起诉时间在人民法院受理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件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西安市第三织袜厂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西安市第三织袜厂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应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时间在一审法院受理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件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西安市第三织袜厂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卜勇涛代理审判员  闫玥玥代理审判员  贾青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