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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更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曾垂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垂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578号罪犯曾垂标。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二监区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东二法刑初字第7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垂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原已缴纳),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刑期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先后于2011年10月28日、2013年7月2日、2014年12月29日,分别作出(2011)深中法刑执字第1280号、(2013)岳中刑执字第936号、(2014)岳中刑执字第2227号裁定,对其共减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3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曾垂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曾垂标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曾垂标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曾垂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垂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