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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太商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江苏鑫泓元纸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祥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鑫泓元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祥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太商初字第00226号原告江苏鑫泓元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胡宗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钟林,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金祥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沈周路29号。法定代表人金云元。原告江苏鑫泓元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泓元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金祥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泓元公司委托代理人曹钟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鑫泓元公司诉称:双方有业务往来,其供应金祥公司印刷所需各类纸张。后双方签订询证函,确认截止2015年5月31日,金祥公司结欠其货款271632.32元。之后其又陆续供货给金祥公司,金祥公司尚欠其货款270892.04元,其多次催讨无果。现要求金祥公司支付货款270892.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0892.04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担律师费损失15000元,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被告金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鑫泓元公司向金祥公司供应印刷所需各类纸张,双方签订多份销售合同,约定价格、交货时间、方式等外,付款(结算)方式约定:月结60天(电汇),违约责任约定: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未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向鑫泓元公司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方还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2015年5月31日,金祥公司在询证函上向鑫泓元公司确认:截止2015年5月31日结欠款项为271632.32元。2015年6月11日至9月6日间,鑫泓元公司与金祥公司订立6份销售合同,鑫泓元公司共向金祥公司供应了价值159259.72元货物。鑫泓元公司最后一次发货时间为2015年9月7日,发票开具日期为2015年9月25日。金祥公司在2015年6月至9月间,向鑫泓元公司支付款项160000元。因金祥公司余款未付清,2015年10月26日,鑫泓元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鑫泓元公司与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一份,约定:鑫泓元公司委托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参与鑫泓元公司与金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指派律师曹钟林参与诉讼,代理费为15000元。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开具了相应的收据。上述事实,有应收账款询证函、购销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入账凭证、委托合同、收据、工商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鑫泓元公司与金祥公司签订的多份购销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鑫泓元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金祥公司未按约给付价款,故鑫泓元公司有权要求金祥公司给付剩余价款、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律师费、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鑫泓元公司自愿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许可。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日期,因鑫泓元公司最后一次开票日期为2015年9月25日,视为双方进行结算,金祥公司应自结算之日起60天内付款,逾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故鑫泓元公司主张欠款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许。金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金祥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鑫泓元纸业有限公司货款270892.04元。二、被告苏州市金祥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鑫泓元纸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0892.04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苏州市金祥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鑫泓元纸业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5000元。如苏州市金祥印刷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保全费2020元、受理费558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208元,由金祥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甬钰审 判 员  倪晓锋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 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