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1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2016)第60号曾一某贩卖毒品判决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一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1刑初60号公诉机关定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一某,男,汉族。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一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树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一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5日24时许,被告人曾一某骑着摩托车到定安县新竹镇月塘村高速路一天桥处,听到鸡叫的声音,便产生了偷鸡的念头,然后被告人曾一某停车翻过高速路铁丝网,顺着鸡叫的方向走到了被害人王一某的养鸡场内,将王一某的36只阉公鸡抓住,装到其事先准备好的9个尼龙袋中,后将装好阉公鸡的9个袋子搬运至高速路口天桥处。当被告人曾一某准备骑摩托车将36只阉公鸡带走时,被被害人王一某及其胞兄王二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曾一某盗窃的36只阉鸡的总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138元。另查明,扣押被告人曾一某摩托车一部属于作案交通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曾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阉鸡36只、摩托车1辆(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返还涉案物品清单、谅解书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被害人王一某、证人王二某对被告人曾一某的辨认笔录等、定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证人王二某的证言、被害人王一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一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扣押被告人曾一某摩托车一部属于作案交通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一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摩托车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志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小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审核:黄志忠撰稿:黄志忠校对:林小乃印制:林小乃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19日印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