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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西安国际空港食品有限公司、谭少飞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国际空港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催38号申请人西安国际空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内。法定代表人谭少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洋,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西安国际空港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5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6年2月17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0800053/95249441,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协龙麻纺织厂,收款人为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行苏州分行吴江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国际空港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西安国际空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海明审判员  张松海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