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7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满桂芝与瓦房店市华太购物广场聚回香肥鱼印象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桂芝,瓦房店市华太购物广场聚回香肥鱼印象饭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666号原告:满桂芝。被告:瓦房店市华太购物广场聚回香肥鱼印象饭店。经营者:梁文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桂芝与被告瓦房店市华太购物广场聚回香肥鱼印象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桂芝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满桂芝承担。审 判 长 孙 倩审 判 员 胡妮娜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