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2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启东市百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季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百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2623号原告启东市百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和平一村136号。负责人陈正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红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季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百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百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百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元,依法减半收取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百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恩银代理审判员 王玉佳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