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潍坊恒信工贸有限公司与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恒信工贸有限公司,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633号原告潍坊恒信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友亮,该公司经理。被告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恒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恒信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9元,减半收取2470元,诉讼保全费1733元,两项共计42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凯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