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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何立珍与宁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立珍,宁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148号原告何立珍。被告宁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程孝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立珍与被告宁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立珍以双方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立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立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何立珍负担。审判员  卜俊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