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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志远与西安吉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远,西安吉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86号原告刘志远,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吉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刘志远与西安吉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远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远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远负担审 判 长  杨竹超人民陪审员  张淑玲人民陪审员  刘映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洪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