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民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唐大发、唐上传等与黄惜忠、韦光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大发,唐上传,李菊英,黄惜忠,韦光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民终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大发,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上传,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菊英,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惜忠,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光庆,农民。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斌,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唐大发、唐上传、李菊英因与黄惜忠、韦光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凌云县人民法院(2015)凌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凌云县人民法院(2015)凌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裁定认为,相对于原告唐上传、李菊英来说,原告唐大发应属于被告的诉讼地位,依法应当追加其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但唐大发已经作为本案原告进行起诉,其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相对冲突,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原告唐大发、唐上传、李菊英可以各自另行起诉。原告的起诉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应不予受理;既已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唐大发、唐上传、李菊英的起诉。原告唐大发、唐上传、李菊英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唐上传、李菊英作为原告,已经放弃了对唐大发的起诉,但一审法院还强求把其追加为共同被告,不仅有违人伦,而且也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2、即使裁定所述理由成立,也只能驳回唐大发的起诉,而非连带驳回唐上传、李菊英的起诉;3类似案件一审法院也已经受理并作出生效裁判,本案作法实属同案不同判。故请二审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大发、唐上传、李菊英作为本案被侵权人,其对相对人提出索赔请求,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唐上传、李菊英放弃追究唐大发的责任,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一、撤销一、撤销二、指令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覃文艺代理审判员 白凤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