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北来路特(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浔宝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来路特(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浔宝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北来路特(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浔宝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北来路特(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浔宝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来路特(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浔宝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31,342.2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浔宝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现在经营地址不明,既无银行存款,又无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本院依法将上海浔宝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卫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